今天我们一起来分析案例“男子火车站嫖娼约定5分钟,发生性关系超时30秒,构成强奸罪吗?”,通过案例解读,助力大家增长法律知识。
编者语: 公民在民事行为中,只要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可以约定发生民事行为的时间、地点、人物以及后果,约定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大于法定,因为法是死的,而人是活的。但是,民法的自愿原则只要适用于经济活动的领域,比如作为房地产商的你为了拿下某地皮,送给县土地所所长100万元,在该土地审批过程中,送钱和收钱是完全自愿的,但是这不是法律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,民法典不能调整。
本案中的朱某同样如此,虽然他与牛某约定了一个无名合同,但是合同并非自愿而有效,我们一起来看看到底怎么回事。
【案例】朱某(男,19岁)是某技校的学生,放暑假从学校回家,火车票120元,学生打个半价60元。家里给打了120元的路费,下了火车兜里还剩下60元。路边吃了份炒面,10元,还剩下50元。眼看8点多了,天刚黑,朱某准备回家,他一路走着,无意间朝某幽暗的小胡同看去,那里为什么这么多人,每个门口都站着一个女人,这女的都穿的是裙子,浓妆淡抹总相宜,朱某的荷尔蒙此时在身体里上升。朱某走了过去,一个漂亮的小姐姐拉住朱某的手,嘘寒问暖:小伙子,累了吧,要不过来解解乏!
朱某问到:怎么解乏?小姐姐道:快餐包夜都有。说罢,小姐姐已经将朱某拉进了后院,朱某本来想包夜的,无奈囊中羞涩,因为这里快餐是50元。朱某进入某粉红色灯光的小房间,大概5平方米,43岁的女子牛某在等着:快餐是吧,5分钟50元!牛某摁下了计时的闹钟。
朱某点点头,看牛某已经摆好了姿势,也就是裤子好内裤脱了下来,朱某于是就和牛某发生性关系,朱某本来平时用手是挺快的,但是今天银因为太紧张,5分钟竟然没有完事。牛某欲手工,朱某摁住牛某不让,继续用时30秒才完毕。牛某要求朱某增加5元,朱某坚决不同意,两人发生争吵,牛某一怒之下报警处理。
朱某和牛某的嫖娼协议无效
《民法典》第八条: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
民法典第八条规定了公民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,违反法律的民事活动自始无效,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活动不得认定为无效。朱某和牛某两人之间明确了一个无名合同。该无名合同的内容是:牛某提供5分钟发生性关系的机会,朱某提供50元钱。果然是明码标价,童叟无欺。朱某到公安机关后坚持认为:我当时钱花完了,否则我补给她5块钱就行了,我们俩的纠纷自己来解决,就不麻烦警察叔叔你们了。
但是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66条规定了“卖淫和嫖娼均属于违法行为”。既然如此朱某和牛某两人订立的嫖娼协议那就是违法的,两人的协议是无效的。当然,两人的协议同时也是违反公序良俗,所谓公序良俗指的是: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。以金钱为代价发生性关系本身就与普通人的价值观所不能容忍。无论是哪个方面讲:你朱某就不应该去嫖娼,而你牛某也应该去卖淫,你们俩的纠纷你们不能解决,只有公安机关拘留和罚款予以解决。
朱某坚持发生性关系30秒构成强奸罪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 【强奸罪】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由,通俗一点讲:妇女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的,男子应立即停止。结合本案,朱某与牛某发生前5分钟性关系,牛某是同意的,这属于违法行为,前面已经分析。但是到时间了,朱某应该是立即停止,而不应该继续进行性行为。朱某使劲摁住牛某,这就是刑法第236条的暴力方式,既然如此,朱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妇女的行为,并且其在最后30秒完成了性行为,这是强奸罪的既遂行为。
根据司法实践,朱某应当判处3-4年有期徒刑,对于一个学生来说,这无疑毁了他一辈子。
结语
卖淫嫖娼是社会毒瘤,它隐藏在火车站、足浴店、宾馆,很多青少年稍不注意便落入他人设计好的陷阱之中。这些刚成年的人,社会阅历浅,在没有系统学习法律的情况下,非常容易做出违法甚至犯罪的事,这人生一旦打上了罪犯的烙印,翻身很难,广大的学生一定要且行且珍惜,下次一定要记得带足钱。5块钱有时候能救一个人,你们信吗?